David Edmonds & John Eidinow著,曾佳琦譯:維根斯坦的撥火棒。時報,2005。
會買這本書是基於對維根斯坦的好奇。說好奇而不是興趣,因為害怕誤導大家我理解維根斯坦。若有這種誤解,我必須鄭重否認。因為他的哲學實在太難了,我始終沒懂過。
或許可以先說說怎麼碰上維根斯坦的。我相信那是大一的時候,上法學緒論的課程,佳範老師授課。我很可能愚蠢的正在思考與法學緒論無關的東西,或根本在寢室睡大頭覺,以致於準備考試的時候,在法律與生活這本書裡看到維根斯坦時,簡直如陷五里霧中。順帶一提,在我逐漸理解並珍惜佳範老師的授課以後,回過頭來看這本法律與生活,實在好看到不行,所以我一直把它擺在桌上,想到就可以翻閱。所以我現在也可以節錄那段令18歲的我被無知痛擊的文字。如下:(來囉)
由表面上觀察,哈特與凱爾森之學說的差別,僅在於凱爾森著重於上下位階的效力,而哈特則是較不重視位階。然而雖說承認規範表面上是「給予」其他諸規範以法之效力者,但若能知悉哈特於年輕時代曾受維根斯坦後期哲學的影響一事,即可了解承認規則只是「承認」或「確認」某些規則擁有「法」的效力,而非「賦予該規則以妥當性」者。包括承認規則的法體系是一種社會的實存,其亦是一種社會中之語言遊戲的規則,而此規則又不外是另一種語言遊戲規則所創設,我們的社會即是由類此多重的遊戲規則所構成。法定法體系結構之語言遊戲規則,並不是單純、單一的選擇規則(亦即其不是僅由諸多價值中任選其一為根本價值的規則)而已,其是擁有比法體系更為複雜的規則體系,姑不論如此之規則體系是由何等之規則體系所規定(以人類目前的知識水準而言,我們是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是可確知該規則體系包攝包括法(規則)體系的所有現存於社會中具有可視性的所有之規則體系者,其創設一承認的規則,透過承認規則之運作,某些生活的規則會被歸納至法體系內。亦即,承認規則透過形式邏輯賦予某生活規則以法之外型(特質),而該規則之正當性則是由賦予承認規則以妥當性之法體系外的另一規則體系所賦予的,是故承認規則僅是法體系妥當性之識別標準而已。
對一個無知的18歲青年來說,這一段文字應該會令他質疑,自己有沒有練過中國工夫吧?(如果有,就不要污辱螳螂拳!)就算是我現在節錄的當下,我也是霧颯颯。誰來幫我好好上一下法緒,好懷念佳範老師。
還好這本書沒那麼深奧難懂。本書大意是,兩個當代的哲學大師,在劍橋的一個俱樂部(以哲學為討論)發生嚴重的衝突,就這件事情,探討兩個人的生平。在這裡面可以看到,維根斯坦好像是個天才,所有跟他交談的人都會被他吸引。真想知道這是什麼樣的一個人哪!另外,他在一戰前的奧地利竟是最有錢的家族之一。有點晚了不想打了。改天有機會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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